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 于2018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18日被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3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财富中心**座**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
室内,将该公司办公室内的2台黑色Thinkpad 20KRA002CD型笔记本笔记本电脑(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5400元)及员工钟某某的一件灰黑色呢大衣盗窃,后电脑销赃,赃款耗用。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其身上所穿的外侧有三道白杠的黑色裤子以及灰黑色呢大衣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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