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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杨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号**栋**单元**号,住址:同上。200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8日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成都市金牛区恒德路10号16栋1单元门口,使用工具将被害人杨某某(女,21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捷安特牌ATX800型自行车盗走,并销赃耗用。经成都市金牛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捷安特牌自行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798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杨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慈学

检察官助理:黎  海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贰册、光碟叁盘

3.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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