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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冠军故意杀人案)_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冠军(曾冒名滕超超),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住湖北省江陵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区**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冠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7月30日晚,被告人杨冠军因琐事与同乡万某甲、孟某某发生纠纷,并互相殴打。杨冠军遂找到朱颜颜(已判决),要其帮忙教训万某甲等人。次日凌晨3时许,杨冠军与朱颜颜携带刀具,来到台州市黄岩区**街道**街**号,由朱颜颜叫开门,二人到二楼一间出租房内找到被害人万某甲,持刀朝万某甲身上乱砍乱刺,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万某甲系因左前胸第五间处被锐器剌伤致心脏破裂造成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2019年9月6日下午17时,被告人杨冠军在湖北省武汉市**区**办事处**村**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朱颜颜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甲、黄某某(化名吴某某)、顿某甲、孟某某、赵某甲、张某乙、顿某乙、周某某、赵某乙、李某某、万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冠军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文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血样提取记录、现场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冠军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启瑞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冠军现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补充鉴定文书一份共捌页;户籍证明材料共伍页。 

5.附带民事诉讼诉状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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