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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选抢劫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公诉刑诉〔2019〕576号

被告人杨某选,别名杨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郯城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9日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7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脱逃后于2018年12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选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选乘坐黑车司机,即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浙BW5****现代轿车至本区**街道**村一偏僻小路,在轿车内对被害人王某甲实施暴力殴打劫得被害人王某甲苹果iPhone 4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816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门诊病历、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选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公然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雄杰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选现被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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