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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6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2月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开封市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于2019年12月13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从通许县看守调押至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乘坐公交车到开封县**镇**街东段**手机店,看见王某某在上衣口袋里的手机外漏,便尾随王某某,趁王某某不备,将王某某的一部POOOR9plus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冰某某陈述了其手机被盗的情况;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证实了被告人指认现场的情况;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2张证实了被告人的供述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磊

杨志杰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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