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8年3月1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4月2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元,2015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杨某、张某某为吸食毒品,在凯里地区流窜实施下列入户盗窃犯罪:
1.2019年7月20日17时许,杨某撬门进入凯里市桥头巷30号一楼被害人吴某甲经营的门面,张某某在外放风,二人盗得人民币320元、云烟一条、磨砂烟9包、遵义烟4包。杨某、张某某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人民币321元。
2.2019年8月的一天,杨某撬门进入凯里市华联路93号被害人杨某乙家中,张某某在外放风,二人盗得人民币200元、银手镯两只、粉色小米A4手机(16G)一部。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9.95元。杨某、张某某将盗窃所得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3.2019年8月的一天,杨某撬门进入凯里市惠民巷77号一楼被害人杨某丙家中,张某某在外放风,二人盗得老人手机一部。
4.2019年8月11日,杨某撬门进入凯里市文昌路上街637号被害人罗某某、万某某家中,张某某在外放风,二人在罗某某家盗得360N4S(32G)手机、宝蓝色华为荣耀V9(64G)手机各一部,在万某某家盗得佳能3000D+L8-55单反相机一部、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一台。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360N4S手机价值人民币647.46元、华为荣耀V9手机价值人民币1510.85元、佳能相机价值2431.79元。
5.2019年8月13日,杨某撬门进入凯里市文昌路462号附202号被害人某某某家中,张某某在外放风,二人盗得人民币80元。
6.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杨某撬门进入凯里市新加坡195号被害人兰某某家中,张某某在外放风,二人盗得人民币20余元。
7.2019年9月的一天,杨某撬门进入凯里市龙溪巷13号被
害人龙某某家中,张某某在外放风,二人盗得银链一串、黑色手机一部。
8.2019年10月4日,杨某撬门进入凯里市江家湾56号2楼被害人宋某某家中,张某某在外放风,二人盗得白色金立手机一部。销赃得30元。杨某将盗窃所得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9.2019年10月18日,杨某撬门进入凯里市北门巷88号被害人杨某丁家中,张某某在外放风,二人盗得人民币100元、银簪一根。杨某将盗窃所得购买毒品吸食。
10.2019年10月18日下午,杨某插卡进入凯里市北门巷86号被害人吴某乙家中,张某某在外放风,二人盗得人民币2000元。杨某、张某某将赃款平分后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11.2019年10月30日,杨某插卡进入凯里市兴龙路376号3楼被害人石某甲、向某某家中,张某某在外放风,二人盗窃人民币100元、苗族银饰帽子一顶、大洋两块。杨某、张某某将盗窃所得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12.2019年10月的一天,杨某撬门进入凯里市桐荫坪84号二楼被害人金某某、杨某戊、田某某、王某某家中,张某某在外放风,二人分别在金某某、杨某戊家中盗得人民币400元、OPPO手机一部。杨某将盗窃所得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13.2019年10月的一天,杨某撬门进入凯里市兴龙路506号一出租房三楼被害人汪某某家中寻找盗窃目标,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物品而离开。
14.2019年10月的一天,杨某撬门进入凯里市清平南路82号二楼被害人石某乙家中,张某某在外放风,二人盗得人民币100余元。杨某将盗窃所得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15.2019年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杨某撬门进入凯里市洗马河巷84号二楼被害人龙某某家中,张某某在外放风,二人盗得苗族衣服一套、OPPO手机一部。杨某、张某某销赃后购买毒品吸食。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苗族衣服价值1750元。
16.2019年11月1日,杨某撬门进入凯里市环城东路997号被害人沈某某家中,张某某在外放风,二人盗得OPPO手机一部。
17.2019年11月9日下午,杨某撬门进入凯里市兴家坡201号2楼被害人潘某某家中,张某某在外放风,二人盗得用卫生纸包裹的人民币2000余元。杨某将盗窃所得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18.2019年11月18日15时45分,张某某窜至凯里市永乐路老农资公司“天然芦荟馆”门口,见店内无人便进去将被害人谭某某放在桌上的OPPOR17蓝色(32G)手机一部盗走。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29.15元。
19.2019年11月19日下午,杨某踢门进入凯里市新生路27号1楼被害人杨某己家中,张某某在外放风,二人盗得人民币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乙、吴某甲、杨某庚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琳
2020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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