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66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9********,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曾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8年9月22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同月13日、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行至瑞安市仙降街道下西垟村桥边的公告牌处,窃取被害人董某某停放于此的卡希路牌牌照为RA77****的电瓶车1辆,现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833元。
2、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行至瑞安市仙降街道塘里村麦迪欧箱包厂,爬窗潜入一楼办公室内,窃取被害人蔡某某的手表2只、钱包1只,包内有人民币1100余元、面值500元的大润发超市卡4张,现手表、超市卡、钱包等均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经估价,该钱包价值人民币14元。
3、2020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行至瑞安市仙降街道安步鞋厂,破坏窗户潜入一楼办公室内,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的苹果手机1部、丰田车钥匙1把及人民币20余元,现手机、车钥匙等均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元。
4、2020年1月6日凌晨2时多,被告人杨某某行至瑞安市仙降街道垟坑村卫生院,破坏窗户后用手开门锁潜入院内,窃取被害人陈某某的车钥匙1把、人民币500元,现车钥匙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又行至瑞安市仙降街道江溪村凯华鞋厂,潜入厂内,窃取被害人何某某放在一楼办公室内的保险箱1个,内有人民币916.6元、账册等,现保险箱及里面物品均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2020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瑞安市仙降街道东川村的一家网吧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等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刑事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叶桂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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