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其军”,男性, 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9********,汉族,大学专科,家住四川省岳池县**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 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8********,汉族,大学专科,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家**栋**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7****小型越野客车从岳池县九龙镇二号桥沿滨河东路往老麻柳桥方向行驶,当日1时许,该车行至岳池县九龙镇滨河东路与滨河东路东三段交叉路口,因操作不当,碰撞路边的树木、天网监控视频、路灯,造成路边的树木、天网监控视频、路灯及川A7****小型越野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乙到达事故现场,由杨某乙顶替杨某某向岳池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办理川A7****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并申请保险赔偿事项。2016年3月16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川A7****小型越野客车、树木、天网监控视频等受损费用共计人民币37.46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乙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37.46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乙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认罪认罚且签订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小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现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杨某乙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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