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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无固定居所。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2010年10月26日、2017年9月12日先后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均并处罚金;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9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平江县伍市镇**村黄某甲家留宿时,了解到黄某甲每天早上6时许要到一楼开店守店。杨某某趁早上黄某甲下楼开店,黄某甲的儿子黄某乙、儿媳江某某外出未归家中无人时,将黄某甲住宅三楼卧室衣柜的抽屉撬开,将抽屉内的二只金手镯、三条金项链、三只金戒指、二对金耳环等物品盗走,后在平江县城一店面将盗窃来的上述黄金物品卖掉。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足金戒指3个(共重31.4g)、足金耳环2对(共重11.2g)、足金项链3条(共重65.5g)、足金手镯2只(共重29.2g),被盗时市场价值共计39130.5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平江县长寿镇**村胡某某、张某某夫妇经营的家庭式榨油坊做工。2020年5月21日中午,杨某某趁胡某某、张某某不注意,进入卧室,将卧室衣柜的抽屉撬开,将抽屉内的270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退还了2000元给被害人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退赃笔录等书证;2.证人杨元芳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江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江毅

检察官:张  瑜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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