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72********,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7年1月12日因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8年1月25日因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
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依法监视居住,同年5月7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在自贡市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自贡市自流井区光大街汽车三公司附近,尾随被害人张某某,乘机将其放在衣服口袋内的蓝色小米9手机盗走。盗窃得手后,被告人杨某窜至自贡市自流井区**寄卖行以三百元的价格将手机出售。经自贡市自流井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1480元,被盗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
2020年3月12日民警在杨某家中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的户籍信息③归案说明④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⑤前科资料等;
二、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自流井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七、视听资料:杨某贩卖所盗手机交易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金平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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