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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杨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9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家中实施盗窃,盗窃现金400元,黑色华为MATE1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家中实施盗窃,盗窃华为MATE1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苹果XR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500元)、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16000元)、1500元人民币现金。案发后,两部手机及戒指已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一辆黑色金舰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51元)。案发后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破案工作说明及抓获经过;电动车证书收据;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酒店入住结账明细;电话查询单;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入户盗窃,价值人民币共计26151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文辉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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