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报经德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经他人介绍与张某某(女,本案被害人)确立恋爱关系后,杨某某入住绵竹市**镇**村**组张某某家中。2019年初,杨某某与张某某常因经济因素和感情纠纷发生争吵。2019年3月,二人发生争吵后,张某某将杨某某逐出家门,后因二人和好,杨某某回到张某某家中居住。2019年9月底,二人再次激烈争吵后,被害人张某某再次将被告人杨某某逐出家门,杨某某遂萌生了与张某某同归于尽的想法。2019年10月6日,张某某叫杨某某到其家中将个人物品拿走。晚上7时许,杨某某来到张某某家中,二人发生争吵抓扯,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在跟随被害人张某某往鸭圈走的过程中,持水果刀向张某某头部、肩部、胸腹部等处猛刺数刀,致其失血死亡。当晚,张某某的母亲袁某某(女,本案被害人)多次到杨某某卧室寻找张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担心罪行败露,决定将袁某某一起杀害,其谎称抱袁某某去休息,将袁某某投入后院厨房的水井之中,并盖上井盖。其后,杨某某换下作案时的衣物后逃离现场,先后服用老鼠药和除草剂自杀未果。10月12日,民警在绵竹市遵道镇团结桥附近山路一废弃农房内将杨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锐器贯通胸腹部致出血死亡;被害人袁某某系生前入水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丽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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