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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兴旺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杨兴旺,男,汉族,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7********,云南省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和家庭住址均为祥云县**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兴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杨兴旺开始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杨兴旺向他人购买得毒品冰毒后,一部分供自己吸食,一部分向吸毒人员杨某、赵某、俞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进行贩卖。

2020年5月18日23时许,祥云县公安局民警在祥云县**镇**酒店旁**慢摇吧门口将准备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杨某某(“某某”)的被告人杨兴旺抓获。之后,在被告人杨兴旺的配合下,民警将准备来购买毒品冰毒的吸毒人员杨某某查获。

祥云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杨兴旺携带的背包内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片剂338颗(经称量净重为31.42克);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晶体2块(经称量净重为0.47克),合计31.89克。同时民警还查获了被告人杨兴旺用于贩卖毒品的作案工具家用电子秤一台、手机二部(品牌华为和OPPO,内置手机号188********和153********)。以上物品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2020年6月9日,经大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片剂和晶体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兴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1.89克以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继国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杨兴旺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碟二张、手机二部。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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