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彬,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2016年3月9日,被告人杨某彬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9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彬在自贡市贡井区花园路四川少年科迪城培训部分校旁巷道内,采用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龙某某停在该地的一辆京豹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自贡市贡井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三轮车在价格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34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说明、购车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彬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彬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彬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维
检察官助理:魏坤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彬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