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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81********,苗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5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行政处罚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惠阳区**街道**村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东停放在此处的嘉凌美团3号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73.70元)盗走,后以300元卖给曾某某(已作行政处罚)。经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抓获曾某某并缴获被盗电动车;于次日抓获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表示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佳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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