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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光某抢劫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杨光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2********,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乐源社区冷水河移民安置房**栋**单元**室,住址泉州市鲤城区赤土街100-2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3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光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杨光某在本区北峰街道北滨江公园北峰园某某段内一处凉亭内,见被害人黄某某(女)在凉亭内休息,便持随身携带的小刀上前抵住黄的腹部,欲抢走黄的斜挎包,被害人黄某某拉住挎包,被告人杨光某拉拽斜挎包致黄摔倒在地,后用刀割断包带并抢走挎包。经查,斜挎包内共有现金人民币4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小米手机两部(经鉴定,分别价值1100元、93元)、钥匙两串。

案发后,被害人黄某某立即报警。2020年9月29日,公安人员在泉州市鲤城区赤土街100-2租房内将被告人杨光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涉案挎包一个、小米手机两部及现金952元,现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被告人杨光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涉案手机、挎包、现金;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光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丰某某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及被告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光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光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光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郑小玲

20201217

附件:1.被告人杨光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      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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