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余金江,曾用名余陈江,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湄潭县新南镇流水村娄底**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光明,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铜仁地区德江县**镇**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熊明旻,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遵义市**镇**村**组,因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爱国,曾用名王瑞,绰号“老表”,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5********,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六盘水市水城县**镇**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后因犯严重疾病,于2020年6月2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金江、杨光明、熊明旻、郭爱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至5月3日期间,被告人杨光明、余金江、熊明旻、郭爱国结伙采用“碰瓷”手段骗取财物,其作案手法是:先选择一段狭窄道路,事先安排一人手持水管、携带破烂的手机埋伏在路边,后选择路过机动车驾驶员被骗取对象,确定骗取对象后,由一人驾车在该骗取对方所驾驶的车的前方故意缓慢行驶,待行至埋伏路段时,制造机会让骗取对象超车,待骗取对方超车的过程中,预先埋伏的人员便手持水管故意与对方车辆碰撞,并将事先准备好的黄鳝血涂抹于鼻部,造成被撞受伤、手机被损坏的假象,要求骗取对方赔偿损失。另安排一人在旁假扮伤者的“亲友”,要求对方支付损坏的手机赔偿费用并负责收取赔偿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杨光明、余金江、熊明旻、郭爱国四人结伙驾驶一辆车牌为贵******红色本田思域小轿车在重庆市江津区**附近,由余金江驾车搭乘郭爱国负责寻找骗取对象,杨光明假扮“伤者”,熊明旻假扮“亲友”,以“碰瓷”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欧某某人民币3900元。
2、2020年4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杨光明、余金江、熊明旻、郭爱国四人结伙驾驶一辆车牌为贵******红色本田思域小轿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路**商店附近,由余金江驾车搭乘郭爱国负责寻找骗取对象,杨光明假扮“伤者”,熊明旻假扮“亲友”,以“碰瓷”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旷某某人民币3899元。
3、2020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杨光明、余金江、郭爱国三人驾驶一辆车牌为贵******红色本田思域小轿车在重庆市**镇附近,由余金江驾车搭乘杨光明负责寻找骗取对象,郭爱国假扮“伤者”,以“碰瓷”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2899元,熊明旻假扮“亲友”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上述款项。
4、2020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杨光明、余金江、熊明旻、郭爱国四人结伙驾驶一辆车牌为贵******红色本田思域小轿车在重庆市北碚区**镇上游卫生院附近,由余金江驾车搭乘郭爱国负责寻找骗取对象,杨光明假扮“伤者”,熊明旻假扮“亲友”,以“碰瓷”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4000元。
5、2020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杨光明、余金江、熊明旻、郭爱国四人结伙驾驶一辆车牌为贵******红色本田思域小轿车在重庆市合川区**镇附近,由余金江驾车搭乘郭爱国负责寻找骗取对象,杨光明假扮“伤者”,熊明旻假扮“亲友”,以“碰瓷”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
6、2020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杨光明、余金江、熊明旻、郭爱国四人结伙驾驶一辆车牌为贵******红色本田思域小轿车在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城乡道上,由余金江驾车搭乘郭爱国负责寻找骗取对象,杨光明假扮“伤者”,熊明旻假扮“亲友”,以“碰瓷”的方式骗得被害人何某甲人民币3900元。
7、2020年5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杨光明、余金江、熊明旻、郭爱国四人结伙驾驶一辆车牌为贵******红色本田思域小轿车在遂宁市安居区**附近,由余金江驾车搭乘郭爱国负责寻找骗取对象,杨光明假扮“伤者”,熊明旻假扮“亲友”,以“碰瓷”的方式骗得被害人何某乙人民币3900元。
8、2020年5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杨光明、余金江、熊明旻三人结伙驾驶一辆车牌为贵******红色本田思域小轿车在遂宁市船山区**镇,由余金江驾车负责寻找骗取对象,杨光明假扮“伤者”,熊明旻假扮“亲友”,以“碰瓷”的方式意图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00元,后张某甲微信转账与现金共计支付1000元,余3000元约定当晚支付。后因杨光明等人于当日下午被挡获,张某某未联系上杨光明等人,遂未支付上述3000元。
9、2020年5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杨光明、余金江、熊明旻三人结伙驾驶一辆车牌为贵******红色本田思域小轿车在遂宁市大英县**镇,由余金江驾车负责寻找骗取对象,杨光明假扮“伤者”,熊明旻假扮“亲友”,以“碰瓷”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200元。
10、2020年5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杨光明、余金江、熊明旻、郭爱国四人结伙驾驶一辆车牌为贵******红色本田思域小轿车在遂宁市船山区**镇**路**路段,由余金江驾车搭乘杨光明、熊明旻负责寻找骗取对象,郭爱国假扮“伤者”,以“碰瓷”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
经查:作案车辆贵******红色本田思域小轿车系由熊明旻租赁,租赁费用及作案所使用的华为手机、OPPO手机的购买费用等均由杨光明、余金江、熊明昊、郭爱国四人平摊。
案发后,被告人杨光明、余金江、熊明旻、郭爱国已退还各被害人损失共计267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光明、余金江、熊明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明、余金江、熊明旻、郭爱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光明、余金江、熊明旻、郭爱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光明、余金江、熊明旻、郭爱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下页无正文)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颖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光明、余金江、熊明旻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郭爱国现监视居住于贵州省水城县**镇**村**组家中,联系方式为1355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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