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杨光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白鹤滩***村***社***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巧某某监管医疗区。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光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光某以巧某某**镇**路**KTV楼下**百货店及地下室为据点,组织4-6名女性长期在巧某某**镇**酒店、**KTV、**大酒店等地进行卖淫活动,杨光某负责招揽嫖客,并用牌照为云CVC**的摩托车或云**的大众轿车将卖淫女送到指定地点,卖淫所得嫖资由杨光某和卖淫妇女各抽取百分之五十。2019年9月7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巧某某**镇**酒店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女陈某某和贾某某当场查获,在**酒店大厅将组织卖淫的杨光某抓获。并在**百货店楼下、云**的大众轿车后备箱等位置查获避孕套410个、卡片21余盒、精油4盒、现金329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410个、卡片、精油等物品;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涉黑涉恶线索处理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人身安全检查登记表,随案移送物品清单;3、证人证言;4、被告人杨光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学英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杨光某现羁押于巧某某监管医疗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随案移送物证:避孕套410个、卡片(盒装21盒、散装半塑料袋)、精油4盒、人民币32979元、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暂存巧某某**派出所)、小型汽车一辆(暂存巧某某**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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