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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_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18〕1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2198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砚山县人,住文山州砚山县**乡**村委会**组**号。2010年12月1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开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9月4日向开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审查后于9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7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因先后两次在开远市东联村的牛马市场中看见贩牛商贩罗某甲买牛时当场使用大量现金支付他人,遂欲对其实施抢劫。2018年5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携一支自行改装的射钉枪,驾驶一辆蓝色的力帆牌摩托车从文山州砚山县**乡**组**号其家中出发,到罗某甲去开远市东联村牛马市场的必经地开远市白土墙路口等候伺机抢劫,6时12分,被告人杨某某见到路经此地的罗某甲,即尾随其至东联村转牛马市场的小路上,持枪朝罗某甲射击,致其倒地后抢走其身上携带的现金人民币计三万二千七百元,后逃离场,致罗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文山州砚山县平远街镇丰收小区韵达快递店被开远市公安局民警抓获。5月30日,开远市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查获两支改装射钉枪。经鉴定,两支改装射钉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改装射钉枪两支,现金人民币32700元等物证;

2、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罗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枪支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枪抢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致一人死亡;且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七)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洲红

2018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四百二十四页,光碟二十三张,散卷21页,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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