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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光华运输毒品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光华,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邵阳市,住湖南省邵阳市**县**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光华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光华于2019年12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湖南省邵阳市**县以22000元的价格向“**老板”购买100克毒品冰毒后,于2019年12月21日15时许,途经广东省连州市**高速**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当场在杨光华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里搜出了2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现场称量共99.93克。经取样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毒品定性分析鉴定,该2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进行运输,共计99.9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杨光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鉴芳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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