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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68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街办**号,住大冶市**路**号**栋**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黄石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人杨某某先后多次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萧某某、赵某某吸食。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卖给吸毒人员萧某某毒品“麻古”5粒,萧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杨某某人民币**。

2.2019年4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卖给吸毒人员萧某某毒品“麻古”8粒,萧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杨某某人民币**。

3.2019年4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卖给吸毒人员萧某某毒品“麻古”4粒,萧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杨某某人民币**。

4.2019年5月1日23时许,吸毒人员萧某某找被告人杨某某购买300元毒品“麻古”吸食,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杨某某毒资人民币**。

5.2019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卖给吸毒人员萧某某毒品“麻古”10粒,萧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杨某某人民币**。

6.2019年5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卖给吸毒人员萧某某毒品“麻古”6粒,萧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杨某某人民币**。

7.2019年5月20日20时许,吸毒人员萧某某找被告人杨某某购买150元毒品“麻古”吸食,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杨某某毒资人民币**。

8.2019年5月22日13时许,吸毒人员萧某某找被告人杨某某购买300元毒品“麻古”吸食,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杨某某毒资人民币**。

9.2019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卖给吸毒人员萧某某毒品“麻古”8粒,萧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杨某某人民币**。

10.2019年5月23日17时许,吸毒人员萧某某找被告人杨某某购买190元毒品“麻古”吸食,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杨某某毒资人民币**。

11.2019年5月26日16时许,吸毒人员萧某某找被告人杨某某购买60元毒品“麻古”吸食,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杨某某毒资人民**。

12.2019年5月26日20时许,吸毒人员萧某某找被告人杨某某购买280元毒品“麻古”吸食,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杨某某毒资人民币**。

13.2019年5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卖给吸毒人员萧某某毒品“麻古”6粒,萧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杨某某人民币**。

14.2019年6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卖给吸毒人员萧某某毒品“麻古”4粒、“冰毒”2小筒,萧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杨某某人民币**。

15.2019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大冶市**医院门前路段将5粒麻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

16.2019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大冶市**医院门前路段将5粒麻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

17.2019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大冶市**医院门前路段将5粒麻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

18.2019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大冶市**医院门前路段将5粒麻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

另查明, 2019年6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吸毒人员萧某某在大冶市**路**楼东侧路段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查获,并在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麻古”4粒和“冰毒”2小筒,净重0.76克,经检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毒品“麻古”和“冰毒”;2.户籍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萧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查获视频录像;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其林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录音录像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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