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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武汉市汉阳区**工业园**栋**单元**室,盗得被害人毛某甲笔记本电脑1台、现金人民币500元、房屋购买合同和车辆登记证各1份。赃款、赃物均未起获。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武汉市汉阳区**工业园**栋**单元**室,翻越阳台进入室内后,盗得被害人高某某价值人民币1000元天王牌男式机械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3299元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第四套人民币168.5元及灰色电脑包1个。涉案手表、第四套人民币和电脑包已起获并已发还被害人,涉案电脑未起获。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武汉市汉阳区**工业园**栋**单元**室钟某某的房屋中休息时,因听到钥匙开门的声音,遂从该室阳台翻越至该单元**室阳台,后在**室阳台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人口基本信息表、鉴定证明、刑事判决书、同型比对结果、订单详情照片等书证;3.证人钟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高某某、毛某甲毛某乙的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扣押笔录;7.抓获、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8.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钰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附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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