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健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平台找到在KTV上班的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号码,并以先吃饭再订房唱歌的名义短信邀约李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虎踞路吃饭,将李某某诱骗至富强超市附近其家中,手持锯刀胁迫李某某,欲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因李某某反抗而未得逞,李某某在反抗过程中被杨某所持锯刀刮伤鼻子,后李某某寻机将杨某手中的锯刀抢过来准备趁机逃跑时,被杨某拿另外一把锯刀胁迫在客厅聊天,聊了十多分钟后,李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毕节市妇幼保健院妇检单、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辨认笔录、指认记录、现场指认记录、现场勘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周青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共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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