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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发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某发(绰号“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曾因强奸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杨某发指使其妻子罗某某(已判决)从东兴市**镇**村**组*号家中取出一包毒品氯胺酮带到楼下贩卖给购毒者林某某。

同月17日,林某某电话联系杨某发再次购买毒品氯胺酮。杨某发同意。随后,林某某前往东兴市**镇**村**组*号,在杨某发家门口的垫子下取走1包疑似毒品氯胺酮,后被民警抓获,并扣押了该包疑似毒品氯胺酮。经称量,该包疑似毒品氯胺酮净重0.33克。

同月22日凌晨1时许,购毒者黄某某电话联系杨某发,求购400元毒品氯胺酮。杨某发同意后指使罗某某从家中取出1包疑似毒品氯胺酮放到家门口的垫子下。后黄某某从该垫子下取走该包疑似毒品氯胺酮,后被民警抓获,并扣押该包疑似毒品氯胺酮,经称量净重0.33克。

经鉴定,上述所缴获的2包可疑毒品均检出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莫某某、黄某某、林某某、陈某某、苏某某的证言、同案人罗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杨某发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三次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所有犯罪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其作案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荣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发现羁押在东兴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陆卷及光盘肆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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