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同吴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选定被害人萧某某为犯罪对象。2020年6月15日起,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手机联系被害人萧某某欲向其订购货品。同月21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约被害人萧某某到晋江市**镇**村**房间内商谈生意,随后被告人杨某某通知吴某某、王某某到该房间,不让被害人萧某某对外联系并将其按压在地阻止其离开房间,后逼迫被害人萧某某喝下不明液体,向其索要人民币100万元,被害人萧某某被迫当场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万元给被告人杨某某,并答应15天内支付剩余的人民币99万元,至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才放被害人萧某某离开。当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仍通过微信、电话向被害人萧某某索要钱款。
2020年6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及吴某某在晋江市**镇**宾馆旁路边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退还给被害人萧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被扣押一部华为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酒店住宿登记表,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萧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美冷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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