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杨某南,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楼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4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4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福州市台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南从福州乘车到莆田市秀屿区**镇,步行至**小区附近,使用破窗锤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白色别克汽车的车窗砸坏后进入车内翻找财物,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而离开。
2、2020年1月3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南从福州乘车到莆田市秀屿区**镇,步行至**路**小区门口,使用破窗器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丰田荣放汽车的车窗砸坏后进入车内翻找财物,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而离开。
3、上一起之后,被告人杨某南又步行至**镇**村**小学门口,使用破窗器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云******奔驰E300汽车的车窗砸坏后进入车内翻找财物,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而离开。
4、上一起之后,被告人杨某南又步行至**镇**村**道**饭店对面辅道,使用破窗器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新******传祺GS4汽车的车窗砸坏后进入车内翻找财物,将车内的一个罗马仕牌充电宝及一包硬壳中华牌香烟盗走。经鉴定,该充电宝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71元,香烟价值43元,共计114元。
5、2020年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南到福州市**区**大道**号被害人邓某某经营的福州**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在店门口地上发现的一把剪刀剪断门锁后进入店内翻找财物,将货架后茶桌上的一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2160元。
6、2020年3月3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南从福州乘车到莆田市秀屿区**镇,步行至**小区门口,使用破窗器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东风雪铁龙汽车的车窗砸坏后进入车内翻找财物,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而离开。
7、上一起之后,被告人杨某南又步行至**镇**小区门口,使用破窗器将被害人傅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哈弗H6汽车的车窗砸坏后进入车内翻找财物,将车内的现金共290元盗走。
8、上一起之后,被告人杨某南又步行至**镇**街,使用破窗器将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红色吉利汽车的车窗砸坏后进入车内翻找财物,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而离开。
被告人杨某南于2020年3月18日在福州市**区**道**号**室被民警抓获;2020年7月9日经电话通知到笏石派出所后被民警抓获。涉案笔记本电脑已于2020年3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扣押,2020年5月8日发还被害人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南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邓某某等8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南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香烟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南在实施第一至三起、第六起、第八起盗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婧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南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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