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抢劫、强制猥亵、刘某某、吕某某抢劫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辽宁省崩芦岛市建昌县**镇**村**组**号,无业。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13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镇**村**组**号,无业。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1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乡**村**组**号,无业。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刘某某、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经事先合谋抢劫,于2019年11月27日凌晨1时许,驾驶牌号为辽A7****的小型轿车至宜兴市新街街道氿滨南路,在南开宾馆附近强行将行人丁某某带上汽车,后驾车将被害人丁某某带至宜兴市湖父镇的偏僻地。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吕某某三人对丁某某采用言语威逼、殴打等手段实施抢劫,因丁某某随身没有钱财,致使抢劫未遂。

此外,被告人杨某某乘被告人刘某某、吕某某不在车上,对被害人丁某某,采用威吓、殴打等手段,强迫丁某某脱光衣裤,并触摸被害人的胸部及生殖器,对其猥亵,为防止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杨某某用手机拍摄其裸照。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吕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合伙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罪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抢劫罪追究刘某某、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小刚

2020326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现羁押在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共三份

4.量刑建议书共九份

5.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