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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乡**村**组**号。2019年2月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张某某(另作处理)、周某某、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惠东县白花镇谟岭村盗走陈某某一辆新世纪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420元)后,以1500元的价格委托黄某某(另案起诉)销赃,黄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杨某销赃。后黄某某联系杨某得知杨的朋友王某某有意购买,遂将杨某介绍给张某某,同时提供手机给张将摩托车照片通过QQ发给杨。后该摩托车被王某某等人以试驾的名义抢走。张某某、黄某某、杨某于2019年9月30日22时许在惠阳区被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车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居间介绍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德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被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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