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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96********,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现住阜新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阜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2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22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和齐某某(2000年**月**日出生)来到阜新市太平区泉东大街**号楼**单元楼道内,二人用事先准备的摩托车钥匙将张某某所有的红色钱江摩托车车锁打开后盗走,后二人将该摩托车拆解,将摩托车发动机卖至新立屯镇某某修理部,将摩托车车架卖至新立屯镇某某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人民币二百余元用于日常花销。

2016年8月12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黑山县新立屯镇部队修理所住宅楼下,用事先准备的摩托车钥匙将祖某某所有的黑色辽J****8号两轮摩托车车锁打开后盗走,后将该摩托车停放在新立屯镇政府西侧胡同口处。同日,杨某某来到新立屯镇通川街雨润肉行门前,用同样的方式将肖某某所有的红色纵情牌两轮摩托车盗走,次日杨某某将该摩托车停放在阜新县人民医院北侧道西处。

经黑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元。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辽宁省凌源第六监狱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祖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黑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指认、勘验笔录:金某某、吴某某的辨认笔录、杨某某的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绍凯

检察官助理:樊佳茵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1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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