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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王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386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52001********,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王某甲伙同郭某某(14周岁,行政拘留)经商量从深圳市坪山区驾乘一辆摩托车来到惠州市惠城区**街道伺机寻找盗窃目标。当天凌晨4时许,三人来到**街道**村**百货后面一出租屋,发现被害人陈某某的红色鬼火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0元)停放在该处无人看管,杨某、郭某某遂上前接线,王某甲在附近负责望风,三人将该车盗走,后逃离现场。

随后,三人来到**街道**科技厂后面一出租屋,发现被害人曹某某的白色男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80元)停放在该处无人看管,三人采取相同方式将该车盗走。

同年7月30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深圳市坪山区将被告人杨某、王某甲抓获归案。破案后,被盗两辆摩托车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6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是累犯。被告人杨某、王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温凯苑

检察官助理:邓文廷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王某甲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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