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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于2018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3日21时许,杨某某与“小黑”(在逃)预谋后从窗户进入本市官渡区奥宸橙郡*期**栋*单元**室,该房屋管理者李某某通过报警装置发现有人侵入后向小区保安求助,小区保安赶到后见两名男子从该房屋窗户逃出,遂上前抓住其中一名男子即杨某某并将其扭送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一次,且系累犯,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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