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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093号

               

被告人杨某某,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被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在江阴市**镇大酒店、江阴市**村、江阴市**酒店等地,采用虚构“合作办口罩厂但是缺钱订熔喷布、做熔喷布生意缺钱、缺钱租车出货”等理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潘某某人民币共计7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在江阴市**镇大酒店,采用虚构“合作办口罩厂但是缺钱订熔喷布”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至27日期间,在江阴市**村,采用虚构“做熔喷布生意缺钱、缺钱租车出货”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000元。

3.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在江阴市**村,采用虚构“订购口罩签合同需要回扣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调取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费春霞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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