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1035号
被告人杨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江汉区**号**楼**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6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杨某、牛某甲(另案处理)在本区滠口街公交站乘坐由滠口街驶向汉口北轻轨站方向的293路公交车,牛某甲(另案处理)趁祝某某不备,盗走祝某某腰间挎包内现金人民币800元,后交给被告人杨某保管,被告人杨某迅速收下赃款并下车。祝某某警觉后追下公交车,并在群众的帮助下追回被盗现金。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现金并发还给祝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杨某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牛某乙证言;3.被害人祝某某陈述;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到案经过、办案说明;6.视听资料;7.被告人杨某及同案犯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