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区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号。于2008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于2011年8月26日因盗窃由惠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于2014年8月1日因犯抢劫罪(未遂)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于2019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6时1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从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路**连锁沐足城308房出来,经过309房门前看见房内客人睡着了,桌面放有一个钱包,遂心生窃意。尔后其进入309房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棕色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2400元,身份证件、银行卡共7张)。同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破案后,上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犯罪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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