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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号。2018年1月23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至10月4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唐某某(未成年人)向嫖娼人员陈某某等人提供卖淫行为,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4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六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4.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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