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巷**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花园**幢**;因涉嫌诈骗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经潮州市潮安区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潮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委托潮安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开发潮安特色产业基地,并由该公司作为征地拆迁补偿的业主单位,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工作。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与时任潮安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时任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同案人许某甲(已判)及同案人许某乙(已判)通谋,分别利用同案人黄某某代表该公司负责拆迁物的现场确认、测量、确定补偿金额等理赔工作及同案人许某甲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拆迁补偿的职务之便,将潮州市潮安区**镇征地范围内多处无主、废弃的构筑物及抢搭建的构筑物,冒用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等29人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共同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985707.85元。事实列举如下:
1、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同案人黄某某在对潮州市潮安区**镇征地范围内拆迁物确认补偿的过程中,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将征地范围内多处无主、废弃的构筑物及抢搭建的构筑物,冒用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等25人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在未按规定组织物权人、村委会、镇政府、县协调办到现场对拆迁物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等25人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并虚增部分构筑物的面积,共同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830692.9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将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二处无主、废弃牛棚,冒用许某丙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丙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于2014年1月28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48542.27元。
(2)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将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一处无主、废弃牛棚,冒用许某丁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丁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并虚增构筑物的面积,于2014年9月3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827341.28元。
(3)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将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一处无主、废弃房屋,冒用许某戊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戊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于2014年4月29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4997.44元。
(4)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将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三处无主、废弃牛棚,冒用许某己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己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于2014年4月29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6669.92元。
(5)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将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三处无主、废弃牛棚,冒用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于2014年5月23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21394.15元。
(6)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将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一处无主、废弃牛棚,冒用李某甲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李某甲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于2014年5月30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6134.67元。
(7)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将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一处无主、废弃牛棚,冒用许某庚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庚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于2014年5月30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9684.48元。
(8)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将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抢搭建的一处杉木棚,冒用许某辛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辛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于2014年10月9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78072.5元。
(9)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将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抢搭建的一处铁棚,冒用许某丁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丁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并虚增构筑物的面积,于2014年8月26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57977.48元。
(10)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将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抢搭建的一处竹棚,冒用许某壬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壬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并虚增构筑物的面积,于2014年9月3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87080.2元。
(11)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将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二处无主、废弃构筑物,冒用许某癸、许某A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癸、许某A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并虚增构筑物的面积,于2014年9月3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79520.72元。
(12)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村民许某B的构筑物已获取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仍利用许某B的名义申请增加拆迁补偿;同时将**村的一处无主、废弃牛棚及被告人杨某某抢搭建的一处砖木房和竹棚,分别冒用许某C、许某D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B、许某C、许某D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并虚增构筑物的面积,于2014年6月19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77726.2元。
(13)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将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二处无主、废弃构筑物,冒用李某乙、许某E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李某乙、许某E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并虚增构筑物的面积,于2014年8月26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80413.88元。
(14)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将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一处无主、废弃牛棚,冒用吴某丁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吴某丁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并虚增构筑物的面积,于2014年9月5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80638.56元。
(15)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将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抢搭建的一处竹棚和铁棚,冒用许某F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F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并虚增构筑物的面积,于2015年4月21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633259.60元。
(16)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将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抢搭建的一处铁棚,冒用许某丙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丙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并虚增构筑物的面积,于2015年4月21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888890元。
(17)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许某乙通谋,由被告人杨某某将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一处无主水泥路面,冒用许某乙的叔父许某G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G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并虚增构筑物的面积,于2015年4月23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51120元。
(18)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许某乙通谋,由被告人杨某某将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四处无主水泥路面、挡土墙,冒用许某乙的父亲许某H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H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并虚增构筑物的面积,于2015年4月23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17412元。
(19)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将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一处无主、废弃牛棚,冒用许某I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I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于2014年10月9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0528.6元。
(20)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将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抢搭建的一处铁棚,冒用许某J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J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并虚增构筑物的面积,于2015年4月23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43400元。
(21)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将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抢搭建的一处竹棚,冒用许某K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后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K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并虚增构筑物的面积,于2015年4月23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99889元。
2、2014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许某甲通谋,虚构许某丙、许某L、许某M等5人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征地范围内有构筑物需拆迁补偿的事实,利用同案人许某甲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拆迁补偿的职务之便,由其在虚构的“潮安县特色产业基地拆迁物情况确认表”上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冒用许某丙、许某L、许某M等5人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同案人黄某某在未按规定组织物权人、村委会、镇政府、县协调办到现场对拆迁物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丙、许某L、许某M等5人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155014.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许某甲通谋,虚构许某丙、许某L、许某M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有多处构筑物需拆迁补偿的事实,由同案人许某甲在四份“潮安县特色产业基地拆迁物情况确认表”上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冒用许某丙、许某L、许某M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丙、许某L、许某M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于2014年4月8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13275.22元。
(2)2014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许某甲通谋,虚构许某N、许某O、许某L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有多处构筑物需拆迁补偿的事实,由同案人许某甲在三份“潮安县特色产业基地拆迁物情况确认表”上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相勾结,由其冒用许某N、许某O、许某L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许某N、许某O、许某L的名义制作拆迁补偿材料,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41739.68元。
作案后,被告人杨某某从中分得赃款共计人民币5443280.95元,余赃款被同案人黄某某、许某甲、许某乙等多人瓜分。破案后,被告人杨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400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400000元;
2.书证:户籍证明、《关于潮安县特色产业基地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告》、《潮安县特色产业基地拆迁物情况确认表》、《收款收据》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许某甲、程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植
2020年2月20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涉案款物:人民币400000元暂扣于潮州市潮安区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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