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何应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邹洪刚,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吕力,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镇**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徐世林,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何应龙、邹洪刚、吕力、徐世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延长审查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邵某某、邵广君(在逃)于2019年初开始组织被告人何应龙、被告人邹洪刚进行电信诈骗,并向二人传授诈骗及反侦查方法。后何应龙、邹洪刚分别拉拢被告人吕力、徐世林加入该组织。何应龙、邹洪刚、吕力、徐世林在邵广君的指挥下具体实施诈骗,邵某某收购并邮寄诈骗所用电话卡。诈骗成功后,由邵某某、邵广君等人负责洗钱分赃。
2019年7月17日,詹某某在西安收购了号码为1870677****、1870677****的电话卡,将卡邮寄给广州的买家陈某某,陈某某将卡出售给被告人邵某某,并按照邵某某的指示将卡发往贵阳市清镇市湖城国际丽水铭都东门。
被告人吕力、何应龙、邹洪刚、徐世林在贵阳市清镇市收到邵某某邮寄的电话卡后开始寻找受骗对象。7月26日,吕力在清镇市某山上采取该组织传授的方法,使用上述两张电话卡,冒充**物业**,谎称正在办公室给领导送礼,但领导不收现金,让张某甲先帮忙转账,送走领导立即用现金偿还。张某甲在该文化广场向吕力指定账户转款6万元。确认收款后,吕力将诈骗张某甲的电话卡及电话在山上销毁。
被告人邵某某、吕力、邹洪刚、徐世林、何应龙于2019年8月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照片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詹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何应龙、邹洪刚、吕力、徐世林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静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