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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杨某某,195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1181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丹阳市**镇**路**号(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庄**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5月19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5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9时09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鑫源”牌二轮摩托车沿丹阳市导墅镇康富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该道路“科宁123线33号电杆”西侧路段处时,因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直接撞上同方向推电动三轮车步行的袁某某,造成车辆受损、袁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杨某某弃车逃逸,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毫克/100毫升。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事发后弃车逃逸,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事宜,由被害人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傅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毛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事故认定书及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勘验照片、痕迹勘验记录及照片、尸表勘验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事故现场周边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晓莉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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