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巷**号)。被告人杨某曾因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05年6月21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甲、杜某某、陈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甲、杜某某、陈某乙和值班律师宋清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3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杨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杨某以投资本区龙池湖景观改造工程、七里小学绿化工程、国轩电池厂三期园林绿化改造工程为名,取得被害人杜某某、陈某乙、李某某、陈某甲信任,并以交纳投资款、项目保证金、项目回款交税以及打点领导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得上述被害人钱财,总计人民币130.625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某以投资本区龙池湖景观改造工程为名,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杜某某共计18.4万元。
2. 2019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杨某以投资本区龙池景观改造工程为名,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陈某乙共计10.665万元。
3. 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杨某以投资本区龙池景观改造工程、七里小学绿化工程、国轩三期绿化工程为名,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甲共计101.56万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甲、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叶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还有前科、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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