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无业,住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附**号。2006年1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6年3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按摩店服务员,住攀枝花市西区**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携带电瓶、传感器、捕鱼网兜等工具,骑着摩托车来到攀枝花市西区观音岩饮水工程管道下的巴关河河沟,采取电击方式在巴关河电鱼。18时许,西区大水井社区村委会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攀枝花市西区观音岩饮水工程管道下的巴关河河沟有人在禁渔期内采用电击的方式电鱼。西区大水井社村委会巡河办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发现杨某某、候某某二人,后通知西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及西区渔政部门赶到现场。19时许,西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现场将杨某某、候某某二人抓获,并现场查获电瓶、传感器、网兜等电鱼设备,以及二人非法捕捞的各种鱼类427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2020年全省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刑事照相等书证,扣押笔录、计量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
检察官助理:唐典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杨某某联系电话1518129****,侯某某联系电话1518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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