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某均,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于2019 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从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做精神病鉴定,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于2020年1月10日中止计算羁押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均来到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南三街“U37创意仓库”10栋附近,趁被害人袁某某(系顺丰快递员)派送快寄未锁车之时,将其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玫瑰之约牌电动车(鉴定价值为800元)及电动车上的快寄包裹等物品盗走。其中,被盗电动车上有一部魅族牌手机(鉴定价值为672元)、一枚钻石戒指(鉴定价值为16172元)、一个钻戒戒托(未鉴定价格)和四颗裸钻(售价共计25637元), 后被告人杨某均将一枚钻石戒指、电动车及手机销赃。同年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均在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路22号附4号兰派网吧内被民警挡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四颗裸钻、一个钻石戒指戒托以及赃款2000元。后民警在被告人杨某均的带领下找回被销赃的一枚钻石戒指。电动车及手机未追回。上述已追回的赃物及赃款均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四川省华西医院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20年2月12日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杨某均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 但对于2019年9月的违法行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均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玲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均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提讯证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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