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王荣迈,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从来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乐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杨从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乐清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成入城口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乐清市城南街道万岙村的拆迁安置及政策处理工作。2012年4月11日,被告人杨从来在明知位于原乐清市乐成镇万岙村编号为M138房产已于2002年被政府征用拆迁,其本人该处的房产已经被其兄杨某乙登记并已由原土地登记所有人杨某乙、杨某丙(杨从来兄弟)得到政府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将其未列入拆迁范围的另一处房屋的土地罚款材料套用于M138房屋上,与指挥部签订相关拆迁补偿协议,获得房屋占地56.4㎡面积的225.6㎡安置房面积补偿及确权道坦104.4㎡面积的104.4㎡安置房面积补偿,共计从指挥部获取乐清市城南街道“城南嘉园”小区内的330㎡安置房面积补偿。其中,被告人杨从来在2012年拆迁安置中,扩建原有道坦15㎡,享有安置面积15㎡,“上间”享有安置面积16㎡,公用道坦享有安置面积18.5㎡,南首区间道路分到安置面积35㎡,2012年优惠政策奖励安置面积30㎡。另有50㎡安置商铺面积,因所有拆迁户未确定具体分配位置,指挥部未向拆迁户收取建安费,现该50㎡安置商铺面积已被指挥部冻结。另外, M149房屋登记为被告人杨从来,面积为17.81㎡,拆迁安置面积75㎡。现被告人杨从来亲属已将同期其他地块拆迁安置面积169.56㎡退回指挥部。
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小区2012年4月11日每平方米认定价值为人民币4850元。被告人杨从来诈骗既遂面积为90.5㎡,价值人民币438925元,未遂面积为50㎡,价值人民币24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土地登记材料、地籍档案、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拆迁安置协议书、分家析产书、价格认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地形图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建设面积计算报告、拆赔安置面积认定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黄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从来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地形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从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从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从来投案后首次讯问已经交代部分犯罪事实,经过政策教育后陆续交代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从来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从来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旭
附:
1.被告人杨从来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材料贰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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