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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3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路**院**楼**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家园**号楼**单元**。因吸毒,于2004年2月25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吸毒,于2012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7月7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因吸毒,于2017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7月7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因吸毒,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6月1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2年3月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6月1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日16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里**家园小区东门,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6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里**家园小区东门,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起获白色晶体1包,重0.7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已收缴。

被告人杨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艳君

检察官助理:李静雯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手机1部、塑料袋1个、纸巾1张;

7.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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