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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某某,别名杨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65********,汉族,文盲,个体,籍贯: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准格尔旗**镇**村**社**号,捕前租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区**医院对面彩钢平房,于2020年1月17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317日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于2020415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从2020516日至2020530日),期间另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所需证据,现已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自2018年冬季起,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许某某多次打骂杨某某,杨某某也多次报警。2020年1月13日,许某某因殴打杨某某被准格尔旗公安局行政拘留。许某某被释放后,于2020年1月17日14时许,驾驶银色电动三轮车到杨某某租住的位于**新区**医院北侧院内彩钢平房处。许某某与杨某某在该处就杨某某之前报警拘留许某某等事宜发生争吵。二人在争吵推搡中,杨某某拿起放置该屋内桌子上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许某某右大腿前侧中上段捅了一刀。许某某受伤后走到自己的三轮车驾驶位置趴下后未移动。杨某某后于2020年1月17日15时47分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杨某某控制,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经“120”抢救无效,许某某当场死亡。经准格尔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右大腿致右股动脉、静脉破裂出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8.其他。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用刀具捅刺被害人许某某致其右股动、静脉破裂出血而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恒

检察官助理:任利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涉案款物品单刃刀一把(注:该刀现在重新鉴定中,起诉时不能随案移送,待鉴定完成后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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