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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河北区**园**号。2019年8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将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小区**号楼**门**号房子以70万元价格卖给被害人戴某某,在我爱我家天津市河北区**店与被害人戴某某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同日,被害人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支付给杨某某购房定金共14万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将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小区**号楼**门**号房子以61万元价格卖给被害人赵某某。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被害人赵某某及其丈夫张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街**牛肉汤馆等地,多次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支付给杨某某购房定金共47万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小区**号楼**门**号房屋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期限为三年。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将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小区**号楼**门**号房子以68万元价格卖给被害人樊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宜白路今日家园的金厦地产店与被害人樊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日,被害人樊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杨某某购房定金3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杨某某收取上述购房定金共计64万元人民币后,将其中150500元用于清偿房屋贷款,其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日常消费等挥霍殆尽。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君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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