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陈某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764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85********,汉族,大学文化,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及合伙人,住南京市建邺区**天**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甲里**幢**室)。被告人杨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80********,汉族,大学文化,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合伙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城**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街**号**幢**室)。被告人陈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浩,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82********,汉族,大学文化,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合伙人,住南京市秦淮区**园**号**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苑**号**单元**室)。被告人刘浩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德广,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5********,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四部总监及合伙人,住南京市秦淮区*甲路**号**幢**室。被告人成德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一凡,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人事总监、常州分公司负责人及合伙人,住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乙里**号**室)。被告人杨一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宇,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南京市建邺区**街**号*甲幢**室。被告人高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儒贤,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81********,汉族,大学文化,系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EO,住南京市浦口区**家**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营**号**单元**室)。被告人卢儒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达梅(曾用名夏达美),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76********,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市场三部总监,住南京市秦淮区*乙路**号**幢**室。被告人夏达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薇薇,女,196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65********,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市场一部总监,住南京市玄武区*甲路**号**园**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乙路**号**幢**室)。被告人刘薇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依群,女,196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62********,汉族,大学文化,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区域二总监,住南京市秦淮区*丙路**号**幢**室。被告人陈依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乃萍(曾用名施乃平),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1********,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市场一部(1)团队经理,住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街**号*乙幢**室)。被告人施乃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平新(曾用名甘平心),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市场一部(3)团队经理,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镇**村**号)。被告人甘平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晓燕,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被告人伍晓燕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陈某、刘浩、成德广、杨一凡、高宇、卢儒贤、夏达梅、刘薇薇、陈依群、施乃萍、甘平新、伍晓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9年2月15日、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2月16日、2月2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30日、6月15日决定将被告人杨某、夏达梅等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30日、7月15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15日、5月31日、8月15日,本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4日、6月15日决定将被告人刘薇薇一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30日、7月15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22日、5月31日、8月15日,本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以来,周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以他人名义成立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公司成立以后,以周某某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影印件为幌,雇佣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以召开理财推荐会等方式,对外宣称公司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等理财项目,谎称资金由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无风险,并以支付10%-13%不等的年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至2018年8月共向60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7.2亿余元。期间,被告人杨某作为上述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陈某作为上述公司总经理,共同负责公司实际运营,未将非法集资钱款用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而是交由周某某任意处置,并从中获取高额收入,造成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无法归还。

2014年8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浩作为*甲公司、*乙公司合伙人,先后担任市场部副总监、策划总监、绩效总监、区域一总监、副总经理,期间公司通过各业务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7亿余元。

2013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成德广作为*甲公司、*乙公司合伙人,先后担任理财部总监、绩效经理、市场四部总监等职务,期间公司通过各业务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7亿余元。

2015年8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杨一凡作为*乙公司合伙人,先后担任培训经理、人事总监、常州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公司通过各业务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3.5亿余元。

2013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高宇在*甲公司、*乙公司先后担任出纳、财务经理,期间公司通过各业务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7亿余元。

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卢儒贤在*乙公司先后担任互联网事业部经理、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EO期间,公司通过各业务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1.7亿余元。

2015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夏达梅在*甲公司、*乙公司担任市场三部总监期间,通过其管理的团队业务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0.7亿余元。

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薇薇在*甲公司、*乙公司先后担任团队经理、市场一部总监期间,通过其本人及管理的团队业务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5亿余元。

2015年4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陈依群在*甲公司、*乙公司先后担任团队经理、市场二部总监、区域二总监期间,通过其管理的团队业务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2亿余元。

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施乃萍在*甲公司、*乙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期间,通过其本人及管理的团队业务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5亿余元。

2014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甘平新在*甲公司、*乙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期间,通过其本人及管理的团队业务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 1.4亿余元。

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伍晓燕明知周某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仍将其本人及亲属银行卡、公司银行账户供周某某使用,并接受周某某安排对涉案集资款进行转账、调拨,同时为周某某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影印件提供给*乙公司使用。期间,*乙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4.4亿余元。

2018年8月7日、8月8日、8月10日、8月12日、8月30日、10月12日、10月19日、10月20日,被告人杨某、高宇、甘平新、成德广、陈某、陈依群、刘浩、夏达梅、刘薇薇、伍晓燕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8月26日、8月30日、9月3日、10月20日,被告人卢儒贤、施乃萍、杨一凡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伙协议、宣传资料、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夏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陈某、刘浩、成德广、杨一凡、高宇、卢儒贤、夏达梅、刘薇薇、陈依群、施乃萍、甘平新、伍晓燕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浩、成德广、杨一凡、高宇、卢儒贤、夏达梅、刘薇薇、陈依群、施乃萍、甘平新、伍晓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陈某、刘浩、成德广、杨一凡、高宇、卢儒贤、夏达梅、刘薇薇、陈依群、施乃萍、甘平新、伍晓燕共同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月芳

检  察  员:孙雪雪

代理检察员:蒋宗康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陈某、刘浩、成德广、杨一凡、高宇、卢儒贤、甘平新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被告人夏达梅、刘薇薇、陈依群、施乃萍、伍晓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