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65********,汉族,小学文化,系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到被害人盖某某耕地内,以辱骂威胁、恐吓的方式阻挠盖某某耕种,欲占有该耕地。其中2017年4月份,杨某某持凶器到盖某某家中索要耕地,对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2、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到被害人徐某某家中,以辱骂、恐吓的方式强行索要徐某某家耕地,其中2017年4月份及2018年4月份,杨某某持凶器到徐某某家中索要耕地。徐某某因此事不敢在家中居住。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在双城区**镇**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盖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广学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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