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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五彩、郑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华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五彩,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住成都市**路**段**号**小区**栋**单元**号。2016年9月21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于201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郑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住成都市**路**段**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田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9004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住成都市**路**段**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五彩、郑某某等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杨五彩、郑某某、田某某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租用了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石马社区5 组5号和6组的库房作为仓库,并在仓库内大量囤积、存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用于销售,种类涉及洗发液、沐浴露、香皂、牙膏、爽身粉、洗衣液、SOD蜜等。被告人杨五彩负责联系销售渠道、进货渠道、管理账务等,被告人郑某某、田某某负责对存储货物的仓库进行日常管理并按照杨五彩的安排前往货运部提货、发货、代收货款等。

2020年9月15日,民警根据举报,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石马社区5组5号将被告人郑某某、田某某挡获,被告人杨五彩于2020年9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从成都市成华区龙青路石马社区5组5号、6组两个仓库内,查获大量标记“飘柔”、“舒肤佳”、“潘婷”、“海飞丝”、“清扬”、“高露洁”、“中华”、“黑人”、“蓝月亮”、“大宝”、“强生”等商标的商品共79种2183件。经好来化工(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强生(中国)有限公司8家公司鉴定,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成华区龙青路石马社区5组5号、成都市成华区青龙路石马社区6组两个仓库内查获的79种2183件日化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1028046元。

被告人杨五彩、郑某某、田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日化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销售上述假冒日化商品,审查查明期间已销售商品销售额60840元,现场查获未销售的商品根据其实际销售价格约为248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销售单、货运数据清单表等书证;3.冯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卢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和指认照片;7.银行流水和微信转款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五彩、郑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五彩、郑某某、田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五彩于2016年9月21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归案以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涂友钧

                              检察官助理 赵浩明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杨五彩、郑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电子卷宗一张,光盘二张

3.起诉书一式十八份,量刑建议书一式十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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