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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双林,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贵州省兴义市**街道**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3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快递宿舍**室,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床头位置的黑色Philips S616手机一部;

2、201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伙同文某某(另案处理)到金东区孝顺镇鞋塘**网吧内,趁章某某睡觉之际,窃得被害人章某某放置在裤子口袋内的黑色Vivo X21A手机一部;

3、201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到金东区孝顺镇鞋塘**网吧,窃得被害人罗某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金色Vivo X9sL手机一部。

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3部手机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900元。

案发后,被盗3部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章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徐彬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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