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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亚娜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户籍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街**村**号,现住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号,1998年11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5年1月18日减刑释放。2015年8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9月7日社区矫正期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亚娜,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亚娜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2019年7月29日起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13日,被告人杨某某、李亚娜先后二次在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常里路边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0颗给吸毒人员宋某某。同年1月14日,经宋某某与李亚娜电话联系后,由杨某某在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马桥农村信用社门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颗给宋某某,宋某某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支付毒资共计1030元人民币给李亚娜。经称量及换算,3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79克。

2019年1月14日15时许,民警在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马桥农村信用社对面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部涉案手机和8颗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同时,民警在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马桥社区左井26幢6号门口抓获吸毒人员宋某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其向杨某某、李亚娜购买的10颗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在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马桥农村信用社旁路口抓获李亚娜,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部涉案手机及15颗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随后,民警依法对杨某某、李亚娜住处进行搜查,在其家中三楼卧室内抓获涉嫌吸食毒品的张某甲、张某乙;在其主卧室的一件女式黑色外衣口袋内查获89颗毒品可疑物片剂;在次卧室内查获涉案吸毒工具马壶4个、一部涉案手机。经称量,从杨某某身上查获的8颗毒品可疑物净重0.76克;从宋应涛身上查获的10颗毒品可疑物净重0.93克;从李亚娜身上查获的15颗毒品可疑物净重1.40克;在杨某某、李亚娜家中查获的毒品可疑物89颗净重8.45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月14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李亚娜在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马桥社区左井**号家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颗给吸毒人员张某乙,价格为100元人民币。经换算,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372克。之后,吸毒人员张某乙和张某甲在杨某某、李亚娜家中把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吸食完。

2018年10月6日、12日,被告人杨某某、李亚娜先后两次在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马桥社区左井**号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2颗给吸毒人员张某乙,价格合计为350元人民币。经换算,1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116克。

2018年7、8月份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李亚娜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乙、张某甲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8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李亚娜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乙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月1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李亚娜先后三次在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马桥社区左井**号其家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1颗给吸毒人员杨某某,价格合计为600元人民币。经换算,21颗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953克。杨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均在杨某某、李亚娜家中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亚娜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共计16.841克,且二被告人在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李亚娜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伟华

代理检察员: 赵 雯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被告人李亚娜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8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手机3部、吸毒工具马壶4个、毒资300元、光盘24盘(附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54克(暂存玉溪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随案移送,建议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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